辽源市晟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源市晟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市交通运输局、一四平市伊通至辽源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民一终字第14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辽源市晟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邹庆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隋宝义,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四平市伊通至辽源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住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源市晟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四平市交通运输局、一审第三人四平市伊通至辽源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6380元减半收取28190元,由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虞大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冯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