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晟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辽源市晟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邴希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402民初1229号
原告**,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
被告辽源市晟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新,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源市晟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被告**新是被告辽源市晟达公司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设部的队长,2008年原告与被告**新签订了修建(环长白山旅游公路二道白河至漫江段二旧公路)长白05标段的施工工程合同。原告清包该工程,并依约实际施工履行完毕,工程验收并投入使用,工程价款595018.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拖欠的工程款595018.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新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未提供符合公告送达情形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5.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海燕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