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晟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辽源市晟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初字第2316号
原告**,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
被告辽源市晟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庆余,经理。
被告***,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源市晟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被告***是被告辽源市晟达公司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设部的队长,200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修建(环长白山旅游公路二道白河至漫江段二旧公路)长白05标段的施工工程合同。原告清包该工程,并依约实际施工履行完毕,工程验收并投入使用,工程价款595018.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诉讼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地址人民法院经送达,无法送达且原告未提供明确的被告***身份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0.00元退回原告**(已收取的4875.00退回原告**,剩余费用4875.00元不再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志军
审 判 员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米学红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