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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辉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523执1198号
申请执行人:牟国军。
被执行人:辉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牟国军与被执行人辉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牟国军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辉南县人民法院(2019)吉0523执11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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