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与**、辉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523民初738号
原告:***,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辉南县。
被告:**,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
被告:辉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爱国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
原告***与被告**、辉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0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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