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辉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523民初11号
原告:***,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辉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辉南县朝阳镇。
法定代表人:**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辉南县朝阳镇。
原告***与被告辉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辉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7.6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9日至履行完毕,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承揽了辉南县朝阳镇XX项目,其公司项目经理***将其中XX#、XX#楼工程清包给原告。2017年11月29日,原、被告及***达成结算意见书,确定工程总清包价为385万元,被告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120.6万元,后被告将商品房抵账变更为现金支付,被告于2018年支付33万元,尚欠87.6万元至今未给付。
辉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原、被告之间没有合同约定,我方将该工程包给***,***未经我方同意将工程分包给了原告。二、因原告未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该后果应由原告承担。原告将工程分别承包给***、夏长茂二人后,未及时给付工资,引发二人上访事件,我方依据主管部门决定,支付了二人工资,该笔款项应在原告的工程款中扣除。三、原告将工程承包给其他人,原告并没有实际施工,其行为违法。四、根据我方财务统计,原告已经超额领取工程款。根据我方证据证明已经超额支付原告工程款,是原告已经拖欠被告4.86万元,我方将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中标辉南县XX小区X区XX#、XX#工程建设项目,于2015年6月2日将该工程转包给***,***又将该工程清包给原告。2017年1月19日,原告与***签订处理龙湾朝辉民工工资达成意见书,约定工程总价款385万元。现被告已给付原告及原告召集的施工人员工程款共计394.86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系于***手中清包该工程,并未与被告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被告已举证证明全额支付了工程款,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向与原告共同施工的农民工支付工程款一事,原告虽提出异议,但系原告与该具体施工人员之间的争议,属另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8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