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与辉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523民初11号
原告:***,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辉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辉南县朝阳镇。
法定代表人:**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辉南县朝阳镇。
原告***与被告辉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辉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7.6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9日至履行完毕,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承揽了辉南县朝阳镇XX项目,其公司项目经理***将其中XX#、XX#楼工程清包给原告。2017年11月29日,原、被告及***达成结算意见书,确定工程总清包价为385万元,被告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120.6万元,后被告将商品房抵账变更为现金支付,被告于2018年支付33万元,尚欠87.6万元至今未给付。
辉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原、被告之间没有合同约定,我方将该工程包给***,***未经我方同意将工程分包给了原告。二、因原告未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该后果应由原告承担。原告将工程分别承包给***、夏长茂二人后,未及时给付工资,引发二人上访事件,我方依据主管部门决定,支付了二人工资,该笔款项应在原告的工程款中扣除。三、原告将工程承包给其他人,原告并没有实际施工,其行为违法。四、根据我方财务统计,原告已经超额领取工程款。根据我方证据证明已经超额支付原告工程款,是原告已经拖欠被告4.86万元,我方将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中标辉南县XX小区X区XX#、XX#工程建设项目,于2015年6月2日将该工程转包给***,***又将该工程清包给原告。2017年1月19日,原告与***签订处理龙湾朝辉民工工资达成意见书,约定工程总价款385万元。现被告已给付原告及原告召集的施工人员工程款共计394.86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系于***手中清包该工程,并未与被告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被告已举证证明全额支付了工程款,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向与原告共同施工的农民工支付工程款一事,原告虽提出异议,但系原告与该具体施工人员之间的争议,属另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8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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