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523民初9号
原告:***,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儿子),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辉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辉南县。
法定代表人:**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辉南县。
原告***与被告辉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83.00元,减半收取计1299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白喜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