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民初512号
原告:山西东建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宝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东建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宝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东建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东建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东建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山西东建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姚国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薛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