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6民初564号
原告:洛阳宛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坡底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6579249373F。
法定代表人:杨希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向军,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玉琼,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宝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万路东高速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5885293187。
法定代表人:扆永格,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生,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廉乾隆,山西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宛福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宝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洛阳宛福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宛福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宛福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585元(已减半),由原告洛阳宛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卫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菲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