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利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利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623执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利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东一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志取,汨罗市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
被执行人:**发,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利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俩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湖南利邦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工资及材料款、申请执行费774798元,并承担自2019年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1614元、执行费10148元。逾期履行前述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发未履行义务。
2020年4月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发的银行存款、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车辆、工商注册、证券和互联网银行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0年4月7日,本院对俩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购买情况进行了查询;2020年4月1日,本院在被执行人**发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财产调查,2020年4月30日,本院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财产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8月24日对上述财产情况进行了复查,均未发现俩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2020年4月22日,本院已依法对俩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6月23日,本院已依法将俩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俩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俩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丰思行
审判员易新华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