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623执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利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东一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志取,汨罗市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
被执行人:**发,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利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俩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湖南利邦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工资及材料款、申请执行费774798元,并承担自2019年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1614元、执行费10148元。逾期履行前述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发未履行义务。
2020年4月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发的银行存款、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车辆、工商注册、证券和互联网银行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0年4月7日,本院对俩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购买情况进行了查询;2020年4月1日,本院在被执行人**发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财产调查,2020年4月30日,本院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财产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8月24日对上述财产情况进行了复查,均未发现俩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2020年4月22日,本院已依法对俩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6月23日,本院已依法将俩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俩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俩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丰思行
审判员易新华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