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75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利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22号Cl栋17层1713-1716号。
法定代表人:周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伯军,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全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玉兰路577号达美苑3栋16层1608号房。
法定代表人:蒋双全,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彬,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利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全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11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利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利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利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819元,由上诉人湖南利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应江审判员高进审判员常晓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 麟 书 记 员 詹 毅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