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3执恢13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利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周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献忠,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利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执行人:戴忠云,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
被执行人:吴**发,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利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忠云、吴**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戴忠云、吴**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忠云、吴**发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湖南利邦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工资及材料款、申请执行费774798元,并承担自2019年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1614元、执行费10148元。逾期履行前述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戴忠云、吴**发未履行。
2022年4月14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戴忠云、吴**发的银行存款、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车辆、工商注册、证券和互联网银行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2年4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购买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4月24日,本院将戴忠云缴纳执行款100000元发放给湖南利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5月18日对上述财产情况进行了复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2022年5月31日,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2年5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永清
审判员 郝海云
审判员 吴建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