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于国军与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11执1305号
申请执行人:于国军,男,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国军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8)吉0211民初27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国军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给付子女抚养费,同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1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2019年7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保险、车辆等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本院线下查控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7月23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211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籍毅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