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民终125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海威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高彦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虎,男,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4月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诚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丹丹,女,1991年3月19日生,汉族,住邢台市隆尧县。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石家庄市海威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诚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河北诚实实业集团商用车管理中心与被上诉人河北诚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关系以及监控系统实际投入使用主体是谁,故重审时应查明河北诚实实业集团商用车管理中心与河北诚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系何种关系,是否具有关联性,二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否同为***,以及《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的主体是否为河北诚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石家庄市海威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立红
审判员任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