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冠宇建设有限公司

***与***、滁州市冠宇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122民初1986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7月16日生,汉族,建筑工,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20日生,汉族,建筑工,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滁州市冠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张政,该公司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滁州市冠宇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计3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平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