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冠宇建设有限公司

滁州市冠宇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吉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25民初2697号
原告:滁州市冠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51833500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吉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96556731M。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冠宇建设有限公司变更诉请后,于2017年12月28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冠宇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冠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滁州市冠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松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成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