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冠宇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6民初56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强,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
被告:滁州市冠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政,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滁州市冠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滁州市冠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又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绘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 杨
书 记 员 武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