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冠宇建设有限公司

***与***、滁州市冠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2民初1875号
原告:***,男,1971年5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滁州市冠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张政,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孙久安、滁州市冠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与***、滁州市冠宇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林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林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费用372元,由原告**
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