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北石油铸成工程有限公司

任丘市鹏康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华北石油铸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982民初790号
原告任丘市鹏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华北石油铸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丘市鹏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鹏康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丘市鹏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丘市鹏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书朵
书记员  袁伟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