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6民初1006号
原告:***,男,1993年生,汉族,住肃宁县。
原告:***,男,1977年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告:***,男,1974年生,汉族,住肃宁县。
委托代理人:***,男,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追加被告:***,男,1987年生,汉族,住肃宁县。
追加被告:河北华北石油铸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58931570B
地址:**市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人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追加被告:河间华北石油天成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84088142B
地址:河间市
委托人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等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1.0元,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