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91民初927号
原告:廊坊市金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哲务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北华北石油铸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会战道西。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廊坊市金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华北石油铸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廊坊市金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金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金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32元,由原告廊坊市金锐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