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26民初3363号
原告: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宋庆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霞,山东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汤继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义波,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伟,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建设公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光公司”)与被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旭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城建公司向旭光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609567.84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案履行完毕止(暂先计算自2015年4月3日至2019年10月22日止的利息为532953.4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城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城建公司承包了济南济商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发包给其的“商河温泉服务业基地二期市政工程”项目,后城建公司于2011年将上述项目交由旭光公司施工,并与旭光公司签订了《商河县商中路道路改造工程联营合作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合同总价款20664177.42元,最终结算以实际完成的结算总造价为准;承包方式为,原告承担该工程项目的劳务费用、材料费用、机械费用、管理费用等费用以及城建公司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风险和义务,被告收取工程结算总造价3.5%的管理费;建设单位工程款到城建公司后,扣除城建公司管理费用、税金等相关费用,余款城建公司在七日内拨付给旭光公司用于工程施工;还约定了旭光公司、城建公司双方职责等内容。上述协议签订后,旭光公司按约定组织了施工,施工期间城建公司也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4年旭光公司依约完成了上述工程,并经城建公司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2015年4月2日经旭光公司、城建公司双方结算,最终结算工程价款为19837701.52元,截止2019年4月城建公司共支付工程款17228133.68元,仍欠2609567.84元未付,经旭光公司多次催要,城建公司一直拒付。为维护旭光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旭光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旭光公司与被告城建公司签订的《商河县商中路道路改造工程联营合作协议书》第5.6项约定,双方若在工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约定发生纠纷由作为被告城建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因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卞春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