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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6978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住涟水县开发区。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开发区大名城小区别墅3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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