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6978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住涟水县开发区。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开发区大名城小区别墅3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