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6178号之一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东***扶贫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涟水县苏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兴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县苏杭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