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2854号之一
原告:淮安玖宝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珠江路169号莘潮国际家居商场4F38-43、45号。
法定代表人:朱亚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天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金泰公馆308室。
法定代表人:杨竟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武,淮安市淮阴区四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淮安玖宝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卫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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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卫华
审 判 员 龚正军
人民陪审员 陈 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马天凤
书 记 员 洪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