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天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04民初5704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海,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天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053544781U,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金泰公馆3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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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