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塔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金塔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91民初1715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1月18日出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江苏金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号1幢3-719室。
法定代表人:宋国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塔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叶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洋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