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塔建设有限公司

3963某某与江苏金塔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医药(淮安)天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12民初3963号
原告:***。
被告:江苏金塔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医药(淮安)天颐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金塔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医药(淮安)天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与反诉原告江苏金塔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反诉原告江苏金塔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江苏金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867元,减半收取1933.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0元,由反诉原告江苏金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