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塔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金塔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5328号
原告:***,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江苏金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三河镇大治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刘大春,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塔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2022年8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侯中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雪洁
书 记 员 张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