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91民初1047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塔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055193436N,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号1幢3-7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