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2民初399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8.5元(原告预交4437元),由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