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803民初10920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某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某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淮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2769178.15元(并以此为基数,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起诉时起至给付完成时止的利息);2.判令原告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8月7日,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其开发的某小区的8#住宅楼、9#商住楼及D商业楼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涉案工程均已通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2024年5月原、被告双方完成竣工结算,确定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为16799878.15元。截止2019年11月6日,被告仅支付4030700元工程款。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2769178.1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给付。
被告淮安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是被告近期较困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两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建设的某小区8号住宅楼、9号商住楼及D商业楼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签约合同价分别为520万元、780万元;两份合同对付款周期均约定:基础完工后付合同价款的20%,封顶完工后附合同价款的20%,主体完工后付合同价款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7%,留3%的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满后付清(无息);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场施工。后某小区8号住宅楼、9号商住楼及D商业楼于2021年5月起竣工验收。2024年5月,经结算,某小区8号住宅楼、9号商住楼及D商业楼的工程总价款为16799878.15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30700元。
另查明,原告具有建筑工程总承包相关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关于某小区8号住宅楼、9号商住楼及D商业楼工程的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被告对原告主张支付工程款12769178.15元无异议,且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以12769178.1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4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法律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因原告就施工案涉工程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已超过被告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十八个月,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市某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2769178.15元及利息(以12769178.15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415元,减半收取49207.5元,由被告淮安市某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法院,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缴费账号:43×××36;淮安市某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缴费账号:43×××87)。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