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固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永固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4179号
原告:江苏永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46号(钵池乡政府院内112室)。
法定代表人:缪成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兵,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纲,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永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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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龚正军
审 判 员  刘明辉
人民陪审员  裘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马天凤
书 记 员  陈建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