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固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永固建设有限公司、淮阴区***建材经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41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永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46号(钵池乡政府院内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896467405。
法定代表人:缪成禹,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淮阴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中心街144号(原供销社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04MA1YFFJ70L。
经营者:李成,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竹,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阴区***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江苏永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阴区***建材经营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2022)苏0812民初4184号执行裁定:冻结江苏永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因中国建设银行32×××70账户内资金已达到保全金额,江苏永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法院解除该账户以外的其他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江苏永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32×××70账户内395万元的银行存款;
二、解除江苏永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32×××39账户、江苏银行10×××54账户、南京银行17×××11账户、兴业银行40×××45账户内395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三、解除江苏永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苏HD015**、苏H×××**、苏H×××**、苏H×××**车辆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士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