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4250号
原告:上海诱鱼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791860340,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线公路56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第三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896467405,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古清口街道淮三路109号1号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诱鱼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