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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诱鱼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4250号之一 原告:上海诱鱼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791860340,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线公路56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第三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896467405,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古清口街道淮三路109号1号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诱鱼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诱鱼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诱鱼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诱鱼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上海诱鱼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