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4250号之一
原告:上海诱鱼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791860340,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线公路56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第三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896467405,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古清口街道淮三路109号1号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诱鱼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诱鱼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诱鱼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诱鱼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上海诱鱼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