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恒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3063号之一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5810195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
被告:江苏恒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0535020631,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北路6号6幢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女,198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保全费384元,合计739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爱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左龙
书记员徐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