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3006号之一
原告:淮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席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浪,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市百麦科宇绿色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留学生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侍陶,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恒,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百麦科宇绿色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本案诉讼标的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16元,变更收取25元,退回原告3459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晓文
人民陪审员 顾红军
人民陪审员 孙美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张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