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3006号
原告:淮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席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浪,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市百麦科宇绿色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留学生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侍陶,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恒,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百麦科宇绿色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高晓文
人民陪审员 顾红军
人民陪审员 孙美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张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