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3006号之二
申请人:淮安市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598625071Y,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席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浪,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淮安市百麦科宇绿色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69160711W,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留学生创业园四楼。
法定代表人:熊鹏。
申请人淮安市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百麦科宇绿色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市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淮安市百麦科宇绿色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等额财产400万元。担保人魏浪以其所有的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准路79号X幢XXX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百麦科宇绿色生物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魏浪所有的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晓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李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