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昆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淮安市华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7民初4982号之一
原告:江苏昆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067087024G,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柘宁东路311号。
法定代表人:庞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宁,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海波,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PWQ6Y3Y,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中兴东路18号。
负责人:陈旺。
被告:淮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598625071Y,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席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爱。
原告江苏昆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淮安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昆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32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1652元,由原告江苏昆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