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91执178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珠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铁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鹤祥,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淮安博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珠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博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9)苏0891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891执178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忠
审判员 伏 健
见习助理审判员范家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继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