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珠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珠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博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891民初1409号
原告:江苏珠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103号东湖望景苑1号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刘铁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逸,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博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钵池乡政府院内276室。
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珠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峰消防公司)与被告淮安博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峰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丁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雅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珠峰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理服务费5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双方分别签订代理评审服务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为原告的10名学员代申请职称评审工作,被告承诺所代申请评审的证书为正规、合法、有效,双方在协议中对各自权利和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55000元费用,后被告未能履约,被告出具承诺退还款项,但被告经多次催要仍未退款,原告遂诉法院。
被告博雅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7日,原告珠峰消防公司(作为乙方,委托方)与被告博雅公司(作为甲方,受托方)签订《职称代理评审服务协议书》一份,约定:关于权利义务方面,原告委托被告办理职称代理评审服务工作,被告负责对原告提供的申报资料及相关信息的初步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及时向原告反馈评审信息;确保原告学员在规定期间内领取的证书是由江苏省人事厅颁发的正规、合法、有效的证书。原告负责向被告提供真实有效的报名资料;跟踪了解被告代评审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如报名手续的完善和论文发表的结果等;向被告索取评审结果以及相关证书和资料及辩识被告提供给原告证书的真伪。关于违约责任,被告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能够使原告学员顺利通过评审,致使无法按时取得相关证书,被告在1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回原告上交的费用。合同期限为2017年11月23日起至上述事项全部完成为止。收费标准为中级工程师代评审11000元/人。合同签订扣,原告向被告交付50000元费用。
2019年1月29日,被告出具书面文件一份,载明:“本单位与珠峰消防有关中级工程师退款事项达成以下协议,总费用55000元,其中50000元为中级工程师款项,于2019年春节前将总费用退还珠峰消防。”
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原告在支付50000元后,又向被告支付5000元费用,被告承诺退款,但经多次催要仍未退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教育服务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未依约履行义务,亦承诺退还款项55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55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淮安博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珠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退还费用5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被告淮安博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15)。
审 判 员 邵爱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左 龙
书 记 员 徐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