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珠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892号
原告:***,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素芹,女,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第三人:田千军,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第三人:江苏珠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金融中心B3号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刘铁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朱权凯,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与被告***、被告***、第三人田千军、第三人江苏珠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朱权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第三人田千军、第三人江苏珠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朱权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继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黄君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