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执40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珠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铁龙,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淮安京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胡国飞,江苏淮安京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珠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淮安京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淮仲裁字第0733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江苏淮安京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珠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淮安京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淮安市××区。为统筹规划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上级法院的执行案件除法律规定必须由本院执行的外,可以移交下级法院执行。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淮安仲裁委员会(2021)淮仲裁字第0733号裁决书由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执行。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青
审 判 员 王 艳
审 判 员 惠更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文超
书 记 员 杨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