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3928号
原告:江苏鼎彬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WXCC07P,住所地无锡惠山区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畅路20。
法定代表人:周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江苏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琪,江苏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珠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0566075304,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金融中心B3号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刘铁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鼎彬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珠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江苏鼎彬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珠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鼎彬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珠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坏社会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鼎彬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珠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 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过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