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执恢52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珠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铁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鹤祥,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淮安博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7月18日出生,住淮安市。
江苏珠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博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2019)苏0891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淮安博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珠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退还费用5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未足额缴纳出资、拒不承担保证责任为由,要求**承担付款责任,本院已依法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如下财产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申报财产。
2、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
额,无不动产、车辆商登记。经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信息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控。
3、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风险和执行情况,并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也未对执行情况表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891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依法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依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
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王海忠
审 判 员 罗春国
审 判 员 伏 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范家祥
书 记 员 陈继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