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13民初53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大林,淮安市洪泽区黄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开发区。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珠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珠海路**号**湖望景苑**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刘铁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姣姣,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珠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8年3月12日,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珠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提出反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18年3月23日,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珠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珠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江苏珠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雨濛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