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21民监8号
原审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淮安市金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经本院2020年8月7日作出的(2020)苏0621民初244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钱 军
人民陪审员 李晓军
人民陪审员 韩才稳
法官 助理 韩丽霞
书 记 员 杨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