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金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5717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金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1民初5717号之一
原告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金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峰
书记员  顾娜